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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診斷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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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診斷標準多采用柏林定義,要滿足四個條件方可診斷,具體如下:
1、原發(fā)疾病發(fā)病后1周內新發(fā)呼吸道癥狀,或原發(fā)呼吸癥狀加重;
2、胸部影像學檢查X線或CT可見雙側的肺炎陰影,不能完全以胸腔積液、肺液、全肺不張或結節(jié)影來解釋;
3、呼吸衰竭不能完全以心衰或液體容量的負荷過多解釋;
4、缺氧的程度要進行相應分層,根據(jù)氧合指數(shù)確立基因呼吸窘迫綜合征的診斷,并將其按嚴重程度分為輕度、中度和重度。輕度指氧合指數(shù)≤300mmHg,>200mmHg;中度指氧合指數(shù)≤200mmHg,>100mmHg;重度指氧合指數(shù)<100mmHg。
上述的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的診斷標準是非特異的,診斷時必須鑒別診斷,通常需要與重癥肺炎、心功能不全、肺栓塞、補液過多等進行鑒別診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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